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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希夷

顾家市场拦车收费的水到底有多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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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9 17: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和唐山相比还差的不少
发表于 2022-6-29 19:39:3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会不可能为顾家业主解决实质性问题,甚至会把"皮球″踢至法院,法院再来一通裁定或驳回,问题又回到原点。
 楼主| 发表于 2022-6-29 19:44:18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许多年后 发表于 2022-06-29 19:39
听证会不可能为顾家业主解决实质性问题,甚至会把"皮球″踢至法院,法院再来一通裁定或驳回,问题又回到原点。

这正是溧水处理维权的“套路”,重演一遍未必是坏事,如同那些官吏口口声声要维权业主提复议,走程序,而他们自己却没有弄清楚怎么回事一样。可以公之于世,教育人民。
发表于 2022-6-29 20:53:46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求真务实,弄个来龙去脉……
追根下去,弄个水落石出……
捧上桌面,论个是非曲直……
发表于 2022-6-29 21:47:24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6-30 06:50:48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期数次通过12345引用314号市府文件二十二条回条,并要求投诉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现在又说自己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可诉性,我们就是要让他们演下去,看看他们哪句话是真,哪句话是假?那个杨副局长就利用政府公共平台撒过谎,但他升官了。呵呵。
【南京市12345】您好!您于6月16日反映的停车管理问题,已由市政务热线管理平台转至我单位。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核实,根据《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016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第二十二条 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二)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说明书、检定(检测)合格证明、管理运行方案。顾家商业广场停车场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办理。如您不认可,可申请行政复议。前期已向您解释。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感谢您的支持!【溧水区单位】
发表于 2022-6-30 08:34:10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希夷 发表于 2022-06-30 06:50
前期数次通过12345引用314号市府文件二十二条回条,并要求投诉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现在又说自己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可诉性,我们就是要让他们演下去,看看他们哪句话是真,哪句话是假?那个杨副局长就利用政府公共平台撒过谎,但他升官了。呵呵。
【南京市12345】您好!您于6月16日反映的停车管理问题,已由市政务热线管理平台转至我单位。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核实,根据《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016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第二十二条 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二)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说明书、检定(检测)合格证明、管理运行方案。顾家商业广场停车场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办理。如您不认可,可申请行政复议。前期已向您解释。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感谢您的支持!【溧水区单位】

广大业主打了12345投诉,回复还是备案资料齐全,真是服了这些审批单位。
发表于 2022-6-30 08: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许多年后 发表于 2022-6-29 17:02
您这么说,他今晚寝食难安啦

如果是管着他的帽子的领导这样说,他应该害怕,老百姓说了白说。
发表于 2022-6-30 08: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这个当事人指的是谁?
顾家申请的停车位是属于规划停车位还是占用了业主的公共位置?
楼主有没有搞清楚了
发表于 2022-6-30 09:35:1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希夷 发表于 2022-06-29 10:58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鼓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进行停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招标或者拍卖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二)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说明书、检定(检测)合格证明、管理运行方案。

第二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经营管理者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停车场终止营业的,应当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停车场日常管理和养护,确保各项设施设置齐全、运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票据。其中收费装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四)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五)配备停车收费人员和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人员,规范经营,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八)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第二十五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住宅区域除外)和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的汽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该小区汽车停放费标准。

人家行政审批局头疼了,碰到个懂行的了,哈哈
发表于 2022-6-30 10: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后面的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22-6-30 10:28:50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晨曦今昔zx 发表于 2022-06-30 08:48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这个当事人指的是谁?
顾家申请的停车位是属于规划停车位还是占用了业主的公共位置?
楼主有没有搞清楚了

规划区域内的道路,车位,空地等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法律规定很明确。
 楼主| 发表于 2022-6-30 11: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道法自然2 发表于 2022-6-29 12:44
由于腐败,让业主共有停车场变成了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否则,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备案的、 ...

规定非常明确,一定要在自相矛盾中傲慢地违法乱纪。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仅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由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有的业主就可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对此,本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例如,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纳电梯维修费用;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不得以冬季不在此住宅居住为由,不交纳暖气费用。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在这三种权利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前提与基础。
  没有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如果业主丧失了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
  因此本条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发表于 2022-6-30 12:32:53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收个费,天天发,小区不合规矩的多了
 楼主| 发表于 2022-6-30 15:10:14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成于男 发表于 2022-06-29 10:47
溧水的行政审批局为什么要这样做呀?

一种生态,一种环境,可以改变人的价值取向和认知。
发表于 2022-6-30 20:32:06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6-30 23:03:27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希夷 发表于 2022-06-30 10:28
规划区域内的道路,车位,空地等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法律规定很明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规划内外停车位法律分开来规定的,如果都属于业主共有,他为什么不放在一起说?
规划内的停车位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意思是你内部约定好,并没有说一定属于业主呀?
哪个条款有跟“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个一样明确呀?
发表于 2022-7-1 00:00:38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希夷 发表于 2022-06-30 11:38
规定非常明确,一定要在自相矛盾中傲慢地违法乱纪。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仅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由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有的业主就可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对此,本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例如,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纳电梯维修费用;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不得以冬季不在此住宅居住为由,不交纳暖气费用。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在这三种权利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前提与基础。
  没有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如果业主丧失了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
  因此本条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这个不是打脸某些小区业主,以种种理由不交物业费呀。
 楼主| 发表于 2022-7-1 06:30:18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枫叶二月花 发表于 2022-07-01 00:00
这个不是打脸某些小区业主,以种种理由不交物业费呀。

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发表于 2022-7-1 08: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晨曦今昔zx 发表于 2022-6-30 23:03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 ...

这个理解是对的,车库车位是开发商产权(除人防),由开发商通过买卖、赠予(这个在近期的深圳国资委干部那个热点里有)或者出租,产权或使用权归特定业主,不是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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