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溧水法院发言人 于 2023-7-12 17:20 编辑
基层人民法院,身处司法工作的最前沿,是矛盾纠纷的聚集地。严格的安全检查,不仅是保障法院工作顺利开展的工作需要,更是保护当事人及外来办事人员人身安全的职责所在。溧水法院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所有来院人员进行严格安全检查,有录音、照相功能的手机、照相机、录音笔、MP3等各类摄录器材,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任何公民到法院参加诉讼活动或办理业务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国家机关管理秩序,这是为了保障所有人员人身安全和诉讼秩序的正常开展。
严格安全检查程序,让每一位当事人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中化解纠纷是我们的追求,也是公众的期盼。希望大家多一份理解与体谅,自觉接受安全检查,谢谢您的配合!
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七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第八条规定: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第二十条规定: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 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对不听劝告者应当采取 相应的强制手段。
第二十一条规定:受检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安全检查人 员安全或者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的,应当先行予以控制,并视情 节移交公安机关:
(一)侮辱、排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
(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故意毁损安全检查场所设施设备;
(四)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工作秩序的。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