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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乌鸦

[法律咨询] 建筑公司将无关的大学生挂在自己单位是什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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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 08: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谷子 发表于 2022-10-31 12:59
最近溧水各单位,好像有入工会有名额任务。拉人头的,既然有经办人的电话,问下就不知道?,
自己也可以退会 ...

我就是担心,建筑公司冒用我的名字去干了些什么事情。
2015年之前建筑公司挂证现象即为普遍,零几年那会,社会上都是流行考建筑工程师资格证,然后找个建筑公司挂挂,每年拿几万块“挂证费”。2003年那会溧水有建筑工程师证的大学生又不算多,我极端怀疑,在2005年左右,苏舜建筑公司冒用我名字充当他们家工会会员,我就有了2年的建筑行业工作经验,就符合了报考建筑工程师的资格条件,然后建筑公司找了个枪手,把建筑工程师资格证拿了,挂在它们公司,这样每年都能省几万块“挂证费”,并且,能冒用我一个也就能冒用其他人,相当于苏舜建筑公司栽了几十颗“摇钱树”,每年每棵树都能给他赚几万块“挂证费”,每年上百万的收成。
就算2015年之后不能挂证了。可写有我名字的工会会员证和建筑工程师资格证还在苏舜建筑公司手上,它有可能冒充我在外面诈骗包工头“工程保证金”,诈骗“工程保证金”,这在建筑市场可是即为普遍的事情。这事有巨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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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 16:28:47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乌鸦 发表于 2022-11-01 08:36
我就是担心,建筑公司冒用我的名字去干了些什么事情。
2015年之前建筑公司挂证现象即为普遍,零几年那会,社会上都是流行考建筑工程师资格证,然后找个建筑公司挂挂,每年拿几万块“挂证费”。2003年那会溧水有建筑工程师证的大学生又不算多,我极端怀疑,在2005年左右,苏舜建筑公司冒用我名字充当他们家工会会员,我就有了2年的建筑行业工作经验,就符合了报考建筑工程师的资格条件,然后建筑公司找了个枪手,把建筑工程师资格证拿了,挂在它们公司,这样每年都能省几万块“挂证费”,并且,能冒用我一个也就能冒用其他人,相当于苏舜建筑公司栽了几十颗“摇钱树”,每年每棵树都能给他赚几万块“挂证费”,每年上百万的收成。
就算2015年之后不能挂证了。可写有我名字的工会会员证和建筑工程师资格证还在苏舜建筑公司手上,它有可能冒充我在外面诈骗包工头“工程保证金”,诈骗“工程保证金”,这在建筑市场可是即为普遍的事情。这事有巨大的隐患。

有证据可以报警,没证据,你这些话涉嫌造谣,我已经截图了,我做点好事,打印出来,明天帮你送到这家公司,你等这家公司法务联系你吧。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 17: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krstin1022 发表于 2022-11-1 16:28
有证据可以报警,没证据,你这些话涉嫌造谣,我已经截图了,我做点好事,打印出来,明天帮你送到这家公司 ...

可以。按法律规定办理即可。
发表于 2022-11-1 20:05:38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乌鸦 发表于 2022-11-01 17:09
可以。按法律规定办理即可。

你说的对,明兄。
发表于 2022-11-1 21: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修改一下就是了,又不是不能自己改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 09: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洋芋 发表于 2022-11-1 21:47
自己修改一下就是了,又不是不能自己改

问题修改之前到底发生了什么,我非常担心。
这事不外乎这几种可能:
1、省总工会数据被内部人士篡改。则该内部人士涉嫌栽赃诬陷苏舜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2、省总工会数据被黑客篡改。这种情况涉及网络安全了,公安部门必须立即立案调查。
3、苏舜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这种情况苏舜公司需要被调查。
本人想想也没有其他可能性了。希望万能溧溧水网友能帮我想想有没有其他可能性了。
当然,按照常理,第三种可能性最大。
发表于 2022-11-2 09:31:37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乌鸦 发表于 2022-11-02 09:02
问题修改之前到底发生了什么,我非常担心。
这事不外乎这几种可能:
1、省总工会数据被内部人士篡改。则该内部人士涉嫌栽赃诬陷苏舜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2、省总工会数据被黑客篡改。这种情况涉及网络安全了,公安部门必须立即立案调查。
3、苏舜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这种情况苏舜公司需要被调查。
本人想想也没有其他可能性了。希望万能溧溧水网友能帮我想想有没有其他可能性了。
当然,按照常理,第三种可能性最大。

我真心劝你,溧水就这么大,说话做事注意点,捕风捉影不可取,脏水不要乱泼,溧水工会也是你能诋毁的?信不信随你,好言相劝听不进,自己作死又怪谁。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 10: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krstin1022 发表于 2022-11-2 09:31
我真心劝你,溧水就这么大,说话做事注意点,捕风捉影不可取,脏水不要乱泼,溧水工会也是你能诋毁的?信 ...

那你这个聪明的溧水人(看口气应当是清华北大毕业的)倒是说说还有其他可能性不?
发表于 2022-11-2 17:31:0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乌鸦 发表于 2022-11-02 10:09
那你这个聪明的溧水人(看口气应当是清华北大毕业的)倒是说说还有其他可能性不?

可能性就是你有妄想症,并且浪费纳税人的钱,在工作时间上网回复消息
 楼主| 发表于 2022-11-3 09: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krstin1022 发表于 2022-11-2 17:31
可能性就是你有妄想症,并且浪费纳税人的钱,在工作时间上网回复消息

想到两个成语:做贼心虚    恼羞成怒
发表于 2022-11-3 10:00:20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有啥讲究吧
 楼主| 发表于 2022-11-8 10: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2-11-8 15: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22-11-8 15: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10号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单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八条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十一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第十二条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三条本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22-11-17 15: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区工会系统出错了,很多企业都遇到这个问题。还诈骗保证金。咋想的?但凡有点常识都不会说出这种话。笑不活了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8 10: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马1986 发表于 2022-11-17 15:48
就是区工会系统出错了,很多企业都遇到这个问题。还诈骗保证金。咋想的?但凡有点常识都不会说出这种话。笑 ...

数据库自己出现错误?你这也太反科学了。甚至有点反智。
真要数据库问题,要么是工会系统有内鬼,要么是数据库受到黑客攻击了。还是没逃出我猜测的那三种可能。
发表于 2023-5-17 23:02:31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乌鸦 发表于 2022-11-18 10:41
数据库自己出现错误?你这也太反科学了。甚至有点反智。
真要数据库问题,要么是工会系统有内鬼,要么是数据库受到黑客攻击了。还是没逃出我猜测的那三种可能。

说实话有可能别人拿去用了,现在建筑工地实名制,考勤跟工资挂抅的,公司有实察之责,想想有谁可能拿你身份证去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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