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查看: 1478|回复: 4

南京物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原物业不得阻挠新物业进场服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1-21 08: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新老物业交接,原物业阻挠新物业进场怎么办?小区的公共收益该如何处置,纳入住宅维修资金的占多大比例?近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针对业主自治、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15日。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祚波

  鼓励业主大会招投标选聘物业

  据了解,现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民法典》等国家上位法相继出台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条例》难以适应当下的新需求,需要进行修改,并于2023年11月列入了立法计划。新的《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业主自治、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等九章,进一步强化了业委会监管、资金监管等条款。

  在现实生活中,选聘物业公司成为许多小区的难点甚至是“痛点”,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为“提倡业主大会通过统一的招标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此次修订根据实践进行了完善性修改,该条款变更为“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

  原物业不得阻挠新物业进场

  此外,在进行项目交接时,时常发生新老物业在小区门口对峙并引发冲突纠纷的情况,给广大业主们的生活带来影响。在此次修订中,针对此情形做出了详细规定。记者了解到,《条例》中明确,“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企业进场服务,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办理交接至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规定“新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接管物业,按照约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针对不少业主反映的个人信息被物业泄露、装修人员被阻止进小区等问题,《条例》也进行了重新修订,规定物业公司不得有的行为包括:在招投标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使用业主信息;无正当理由阻止装修人员、材料进入小区等。对于物业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条例》也制定了罚则,罚款额度在1万至20万之间。

  本报此前曾报道过南京江宁一小区用公共收益的结余给业主们发“红包”的消息,在本次《条例》的修订中则明确,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维修、建设。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将收益的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五十。



发表于 2024-1-22 10: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物业是站在老百姓对立面。
发表于 2024-1-23 10:08:37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将收益的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五十。
发表于 2024-1-23 10:09:16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做到这点的物业公司可能很少
发表于 2024-1-23 14:09:23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规范物业要改进的地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Archiver|手机客户端|小黑屋|自律公约|==溧水114网== ( 苏ICP备10008074号-9 )

GMT+8, 2024-5-1 16:45

Powered by Discuz! X3.4 © 南京溧水易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57214114、57244114 地址:广成铂金大厦16楼01室
法律顾问:范遵国 13705148320 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 | 吴耀坤 18502567708 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5-57214114、13913384400 未成年人专用举报邮箱:001@ls114.cn
苏公网安备 32011702000107号 | 经营许可证:苏B2-20150070 | 人力资源许可证:0117000113

客服微信 求职群 公众号 视频号 抖音号(ls114ls114)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