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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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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6 08: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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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近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酒驾致人死亡的案件,死者家属将4名共同饮酒者及案件相关人员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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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晚上,原告儿子杨某某和4名被告共同饮酒。之后,杨某某在醉酒状态下独自驾车上高速会见女友。7月20日凌晨4点45分,杨某某开车追尾大货车,当场不治身亡。原告认为,4名被告作为同桌聚餐者,没有尽到劝酒义务;死者女友在明知其饮酒情况下,没有阻止酒驾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于是将4名共同饮酒者和死者女友一起告上法庭,要求5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647315元。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5名被告在与死者共同饮酒过程中、饮酒之后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因对案件争议较大,双方无法达成调解,该案将由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共同饮酒侵权是一个普通的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害人本身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尹庆华介绍。

法官提醒: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健康也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共同饮酒虽不会产生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但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过量饮酒人进行提醒和劝阻,并保护醉酒人免受伤害。在饮酒结束后,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人进行妥善安置,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22-11-26 09:10:55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成年人有自主权。
发表于 2022-11-26 11:04:50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者是有行为能力的人,也应承担责任,多方面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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