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查看: 13629|回复: 1

《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4-7 08: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本报讯 (记者 郑焱) 《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江苏有关教育督导方面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更好地促进我省教育高质量发展。

  教育督导包括: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要求、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总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任命专职督学,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备督学,其中专职督学按照每八百到一千名专任教师配备一名。


发表于 2022-4-8 00:08:34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Archiver|手机客户端|小黑屋|自律公约|==溧水114网== ( 苏ICP备10008074号-9 )

GMT+8, 2024-5-21 02:27

Powered by Discuz! X3.4 © 南京溧水易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57214114、57244114 地址:广成铂金大厦16楼01室
法律顾问:范遵国 13705148320 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 | 吴耀坤 18502567708 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5-57214114、13913384400 未成年人专用举报邮箱:001@ls114.cn
苏公网安备 32011702000107号 | 经营许可证:苏B2-20150070 | 人力资源许可证:0117000113

客服微信 求职群 公众号 视频号 抖音号(ls114ls114)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