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_赵 发表于 2021-12-14 17:11:14

溧水区创新创业人才政策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溧水区创新创业人才政策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创新创业政策,加强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紫金山英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人才〔2021〕1 号)、《关于印发<紫金山英才高峰计划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的通知》(宁人才办〔2021〕3 号)、《紫金山英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专项资金,是指入选国家重点人才工程、省“双创计划”、省“333 工程”、省乡土人才“三带”行动计划、紫金山才高峰计划项目、紫金山英才先锋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和创新型企业家项目、紫金山英才菁英计划,中青年拔尖人才项目涉及的国家、省、市、区级政策兑现经费资助、贷款贴息、创业场所租金补贴等相关经费支出。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绩效导向、目标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区委组织部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社会监督。第二章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和标准一、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对由我区自主培养入选国家重点人才工程 A 类、B 类专家,在享受上级有关政策的同时,区财政分别给予入选人才所在单位 100 万元、80 万元配套奖励。二、省“双创计划”1. 对入选的省“双创人才”,三年内省财政给予总共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或 50 万元的经费资助;对入选的省“双创团队”,三年内省财政给予总共 800 万元、500 万元或 300 万元的经费资助;对入选的省“双创博士”,两年内省财政给予总共 15 万元生活补助。2. 对由我区自主培养先行入选省“双创人才”的,市财政按上级拨付经费给予 1:1 配套奖励。三、省“333 工程”1. 入选省“333 工程”的培养对象,培养期内,对列入第一、二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每人每月分别发放补助 1 万元、0.3万元;对列入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区财政发放每人每年 0.6 万元补助。2. 培养期内,对列入第一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择优给予 30—200 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列入第二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择优给予 20—100 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列入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择优给予 3—20 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四、紫金山英才高峰计划项目1. 通过遴选认定的紫金山英才高峰计划项目,给予 500 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创业类项目实施期内,企业达到创新类引才企业标准,根据项目扩大投资、综合评估情况,择优追加项目资助资金 500 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及追加项目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按 50%承担,按 4:3:3 比例分 3 年拨付到位。2. 在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领域,主导承担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研究项目,或取得颠覆性、关键共性及前沿引领技术突破,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标志性顶尖人才(团队),由项目所在镇街等载体单位和产业主管部门联合推荐,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审议,通过后给予量身定制、一事一议的特殊支持,市区两级综合资助最高 1 亿元。综合资助包含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追加项目资助资金、厂房及其附属物、相关配套设施等。3. 对项目实施期内获得风险投资的,可由区科创基金等按不高于风投 50%的比例跟进投资,单个项目跟投不超过 1 亿元。五、紫金山英才先锋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 通过市级遴选认定的高层次创业类人才项目,按 A 类、B 类、C 类,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资金资助,A类和 B 类占比不高于 15%;创新类人才项目给予 100 万元资金资助。市级资助资金按 7:3 比例分 2 年拨付到位。2. 根据创业人才发展和项目运营实际需要,由项目所在镇街等载体单位提供 100 平方米左右创业场所,3 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3. 市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优先给予创业类人才企业风险投资,单笔投资额一般不超过 2000 万元。4. 通过市级遴选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类人才项目,自项目入选 2 年内,达到优质孵化条件(参照市对区考核优质孵化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创新类项目入选人才在引进单位缴纳社保 1 年以上,②创业类项目企业有 2 名及以上非股东员工缴纳社保 1 年以上;经镇街等载体单位重点推荐,区财政追加 50 万元资金资助。六、紫金山英才先锋计划创新型企业家项目1. 根据市绩效评价结果,区财政给予评价优秀的培育对象所在企业 50—200 万元资金资助。2. 培育期内入选国家重点人才工程的,给予所在企业 50 万元奖励;作为核心团队成员引进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的,按每人 5 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组织创新型企业家参加市委组织部举办的专题研修。奖励、补贴、研修等费用由市财政承担。3. 对于注册 5 年内的创新型企业家领创企业,在培育期内,由企业所在镇街等载体单位提供不少于 500 平方米研发场地,3年内免收租金,或者给予相应标准的租金补贴。4. 根据培育对象实际需求,区财政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贷款之日起给予 5 年累计贷款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的相应贴息资助。培育期内产生的贷款利息均可享受补贴。七、紫金山英才菁英计划中青年拔尖人才项目1. 对入选的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区财政给予中青年优秀人才每人每年 0.5 万元津贴,市财政对中青年拔尖人才再给予每人每年 0.5 万元津贴。2. 对中青年拔尖人才主持的国家级和省级人才计划项目和课题,择优给予资助。根据项目和课题总体资金预算情况,市财政按所获经费 1:1 比例,给予最高 50 万元配套资助。八、无想山英才计划“十四五”期间,集聚 10 名(个)顶尖人才(团队),引进 200 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育 50 名创新型企业家。(一)高峰计划顶尖人才(团队)项目当年申报紫金山英才高峰计划并进入考察答辩环节的项目,纳入无想山英才高峰计划予以扶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达到一定标准的,区财政给予 100 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按 3:3:4 比例分三年予以资助。扶持期间,项目入选紫金山英才高峰计划的,补足至对应的资助标准。1.创新类项目:(1)一年内,项目自主投入经费不低于 100 万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年营业收入或年纳税增长率达 20%以上,②新增自主知识产权 6 件以上,③获得省级以上政策资金 30 万元以上,④吸纳社会资本 200 万元以上;区财政给予 30 万元资金资助。(2)两年内,项目自主投入经费不低于 200 万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年营业收入或年纳税增长率达 30%以上,②新增自主知识产权 12 件以上,③获得省级以上政策资金 60 万元以上,④吸纳社会资本 400 万元以上;区财政再给予 30 万元资金资助。(3)三年内,项目自主投入经费不低于 300 万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年营业收入或年纳税增长率达 40%以上,②新增自主知识产权 18 件以上,③获得省级以上政策资金 100 万元以上,④吸纳社会资本 600 万元以上;区财政再给予 40 万元资金资助。2.创业类项目(1)一年内,项目自主投入经费不低于 100 万元,企业有 2 名非股东员工缴纳社保,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或年纳税 20 万元以上,②新增自主知识产权 5 件以上,③获得省级以上政策资金 30 万元以上,④吸纳社会资本 200 万元以上;区财政给予 30 万元资金资助。(2)两年内,项目自主投入经费不低于 200 万元,企业有 5 名非股东员工缴纳社保,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或年纳税 30 万元以上,②新增自主知识产权 10 件以上,③获得省级以上政策资金 60 万元以上,④吸纳社会资本 500 万元以上;区财政再给予 30 万元资金资助。(3)三年内,项目自主投入经费不低于 300 万元,企业有 8 名非股东员工缴纳社保,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或年纳税 50 万元以上,②新增自主知识产权 20件以上,③获得省级以上政策资金 100 万元以上,④吸纳社会资本 800 万元以上;区财政再给予 40 万元资金资助。(二)先锋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每年遴选 40 个区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纳入无想山英才先锋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予以扶持,当年被推荐申报紫金山英才先锋计划市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资金资助,未被推荐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达到一定标准的,区财政给予 50 万元资金资助,按 3:3:4 比例分三年予以资助。扶持期间,项目被推荐申报紫金山英才先锋计划市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的,补足至对应的资助标准。1.创新类项目:(1)一年内,项目自主投入经费不低于 100 万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年营业收入或年纳税增长率达 15%以上,②新增自主知识产权 5 件以上,③获得省级以上政策资金 15 万元以上,④吸纳社会资本 100 万元以上;区财政给予 15 万元资金资助。(2)两年内,项目自主投入经费不低于 200 万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年营业收入或年纳税增长率达 25%以上,②新增自主知识产权 10 件以上,③获得省级以上政策资金 30 万元以上,④吸纳社会资本 200 万元以上;区财政再给予 15 万元资金资助。(3)三年内,项目自主投入经费不低于 300 万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年营业收入或年纳税增长率达 30%以上,②新增自主知识产权 15 件以上,③获得省级以上政策资金 60 万元以上,④吸纳社会资本 300 万元以上;区财政再给予 20 万元资金资助。2.创业类项目(1)一年内,项目自主投入经费不低于 100 万元,企业有 2 名非股东员工缴纳社保,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年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上或年纳税 10 万元以上,②新增自主知识产权 5 件以上,③获得省级以上政策资金 20 万元以上,④吸纳社会资本 100 万元以上;区财政给予 15 万元资金资助。(2)两年内,项目自主投入经费不低于 200 万元,企业有 5 名非股东员工缴纳社保,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或年纳税 20 万元以上,②新增自主知识产权 10 件以上,③获得省级以上政策资金 30 万元以上,④吸纳社会资本 200 万元以上;区财政再给予 15 万元资金资助。(3)三年内,项目自主投入经费不低于 300 万元,企业有 8 名非股东员工缴纳社保,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或年纳税 50 万元以上,②新增自主知识产权 15 件以上,③获得省级以上政策资金 60 万元以上,④吸纳社会资本 500 万元以上;区财政再给予 20 万元资金资助。(三)先锋计划创新型企业家项目进入市创新型企业家培育项目储备库的企业,纳入无想山英才先锋计划创新型企业家项目予以扶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达到一定标准的,区财政给予 50 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按 3:3:4 比例分三年予以资助。扶持期间,入选紫金山英才先锋计划创新型企业家项目并在培育期内年度绩效评价达到优秀的,按资助标准补足差额。1. 企业入库一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企业年营业收入或年纳税增长率达 20%以上,②新增自主知识产权 5 件以上或示范推广自主创新产品 2 件以上,③成长为培育独角兽企业或瞪羚企业,④入选省“双创人才”或省“333 工程”第三层次;区财政给予 15 万元资金资助。2. 企业入库两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企业年营业收入或年纳税增长率达 30%以上,②新增自主知识产权 10 件以上或示范推广自主创新产品 5 件以上,③成长为独角兽企业,④所在企业人才入选省双创团队;区财政再给予 15 万元资金资助。3. 企业入库三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企业年营业收入或年纳税增长率达 40%以上,②新增自主知识产权 15 件以上或示范推广自主创新产品 8 件以上,③所在企业人才入选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区财政再给予 20 万元资金资助。(四)乡土人才“三带”行动计划实施乡土人才“三带”行动计划,着力培育一批“有绝活、有本领、懂经营”的“田秀才”“土专家”。1. 对入选省乡土人才“三带”名人、能手、新秀的培养对象,培养期内,区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 1 万元、0.8 万元、0.6万元资金资助。2. 对省乡土人才主持的国家级和省级人才计划项目和课题,择优给予资助。根据项目和课题所获经费 1:1 比例,区财政给予培养对象最高 30 万元配套奖励。第三章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第五条 人才专项资金,由相关企业按有关要求设立财政资助资金专用托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资助资金拨付前,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才项目落户镇街等载体单位、入选人才所在企业、银行机构等单位签订资助资金监管协议,并落实财政资助资金托管账户设立及资金使用监管责任。资助协议内容应包括:(1)四方相关权利义务;(2)项目实施计划及资助资金两年使用计划;(3)财政资助资金托管账户设立情况;(4)专项资金的拨付要求;(5)专项资金使用、监管责任及绩效目标;(6)市、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承诺书;(7)相关违约责任等。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第六条 入选人才(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资助协议;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遵守信用承诺;严格按照申报内容的要求,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第七条 紫金山英才高峰计划项目、紫金山英才先锋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资助资金,每批次拨付资金使用达到总额 50%时,由企业提出申请,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审核。审核符合规定的,可继续使用剩余资助资金。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按规定范围可自主使用。1. 自有资金使用额度已经超出前期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额度;2. 通过市场评价方式直接评定入选的;3. 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入选人才工程后企业发展绩效优异的。第八条 入选人才(企业)应及时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人才(企业)重大变动和资助项目的进展等重要情况;配合省、市、区有关部门开展企业项目实施进度评估及年度监测等工作;依法接受省、市、区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第九条 紫金山英才高峰计划项目、紫金山英才先锋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资助资金原则上应在签订资助协议、收到每笔拨付资金后两年内使用完毕。对于因企业发展中发生特殊困难的,经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同意后,最长可申请延期一年使用。到期未使用完毕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次年减扣。第十条 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科技局等区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每年 2月底前,将我区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情况及应收回资金的情况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财政局。应收回资金行为经核实认定后,由区财政局按存量资金管理要求收回统筹。第十一条 对于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五章 违规处罚第十二条 在项目资助期内,人才项目(企业)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剩余项目资金停止拨付。1. 人才依托入选的企业注销;2. 企业经营(人才个人)状况发生重大变动导致资助项目中止超过六个月或停止实施的;3. 人才从企业中离职。第十三条 对入选人才(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承诺工作的通知》、紫金山英才计划有关退出机制和《关于优化人才工程政策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1. 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资助经费的;2. 违反规定使用资助经费的;3.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财政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的;4.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资助协议等。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节,可采取通报、责令改正、停止拨款、追回已拨款项、罚款、失信惩戒、追究违约责任等措施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资金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第十五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统筹推进国家、省市区各类人才计划的组织实施,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参与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编制,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做好绩效年度监测及项目实施进度评估等工作;统筹做好资助人才后续服务、人才考核及人才企业发展服务云平台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牵头制定我区紫金山英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规定及时足额向人才企业拨付相关资助经费;配合区委组织部对人才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加强对本区紫金山英才计划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紫金山英才高峰计划项目、紫金山英才先锋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和创新型企业家培育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协助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人才绩效考核、绩效年度监测及项目实施进度评估等工作;做好资助人才的后续服务工作。第十八条 入选人才所在镇街等载体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人才相关服务,落实日常监管责任,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机构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或直接为人才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不断提高资金监管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第十九条 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关于紫金山英才计划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资金,落实合同约定有关规定要求。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我区其他文件规定涉及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的相似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溧水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溧委组(〔2017〕 1 号)同时废止。执行有效期限为五年。中共南京市溧水区委组织部      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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